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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4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楊境碩

上訴人
即原告
富有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以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聖祐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86,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5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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