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32號
- 原告
- 洪曉貞
- 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政廷律師
- 被告
- 常客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日富
- 訴訟代理人
- 黃敏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以法官呂致和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致和法官現得獨任審判,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呂致和法官行獨任審判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