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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3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楊儭華韓靜宜趙彬

原告
陳悅玲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告
正泰水泥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陳敏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候補法官不得獨任審判期間分受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

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

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合議庭,認此無行

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參照),本院民

事庭分案規則就此亦有明定。查本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

審判,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之個人事由尚不能獨任審判,

依法需行合議審判,現本件因受命法官依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140500315號函已得獨任審判,本院審酌本件非臺灣各地方法院

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之重大案件

,尚未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並均同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本院卷第155頁),認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改行

獨任審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韓靜宜

法 官 趙 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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