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1號
- 原告
- 群豐水產養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青枬
- 訴訟代理人
- 李恩喆
- 訴訟代理人
- 黃信懷
- 被告
- 沈沛蓉
- 訴訟代理人
- 釋圓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命沈沛蓉本人到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65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命沈沛蓉本人到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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