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1號
- 原告
- 游祥滏
- 法定代理人
- 游上陞
- 訴訟代理人
- 焦文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肇垣律師
- 被告
- 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達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游景勝(兼游祝融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游景隆(兼游祝融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游琦蓮(兼游祝融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游雅詩
- 被告
- 游雅瑞
- 被告
- 賴惠莉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育欣律師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上德(兼游祝融之承受訴訟人)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駱憶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以法官呂致和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致和法官現得獨任審判,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呂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