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1號
- 原告
- 秦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綵羚
- 訴訟代理人
- 呂喬慧律師
- 被告
- 黃娟瑜
- 訴訟代理人
- 洪仲澤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681號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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