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1號
- 上訴人
- 秦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綵羚
- 被告
- 黃娟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娟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2,8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68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娟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2,8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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