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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3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筱雯

原告
葉騰翔
被告
橙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凍昱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表明係依借款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28日具狀陳報本件變更為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發票日即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致本件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類型,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被告 未載 華南商業銀行內埔分行 000000000 100萬元 111年11月 17日 S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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