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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秦慧君黃顗雯呂致和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兆恆能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敬忠
訴訟代理人
黃薰頤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驊韜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覺五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複代理人
尤文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呂致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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