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兆恆能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敬忠
- 訴訟代理人
- 黃薰頤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宏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驊韜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覺五
- 訴訟代理人
- 閻道至律師
- 複代理人
- 尤文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