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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秦慧君黃顗雯呂致和
  • 法定代理人
    羅敬忠、黃覺五

  • 原告
    驊韜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兆恆能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兆恆能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敬忠 訴訟代理人 黃薰頤 歐陽珮律師 陳柏宏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驊韜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覺五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複 代理人 尤文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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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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