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7號
- 上訴人
- 廣鴻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文財
- 被上訴人
- 育瑪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炳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