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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秦慧君王宗羿呂致和

原告
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盧束眞
訴訟代理人
邱政勳律師
被告
欣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謙
被告
蔡鎮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任品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以法官呂致和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致和法官現得獨任審判,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行獨任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呂致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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