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5號
- 原告
- 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盧束眞
- 訴訟代理人
- 邱政勳律師
- 被告
- 欣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維謙
- 被告
- 蔡鎮宇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任品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以法官呂致和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致和法官現得獨任審判,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呂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