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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賴寶合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殷聖節能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喻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瀚宇控制系統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1,07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541,303元(依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5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計21,270元(計算式:10,245元+11,025元=2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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