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發現金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財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雨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3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4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4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50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雨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3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4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4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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