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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秦慧君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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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葉財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雨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3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4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4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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