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達地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淑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金月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3,8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11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
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