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呂致和

原告
劉惟智
訴訟代理人
莊曜隸律師
被告
臻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少澤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複代理人
張鈞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十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9月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1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