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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5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李昆南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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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彭博耀
送達代收人
李珮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芷嫻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2,719,129元(本訴部分2,850,000元+反訴部分9,

869,129元=12,719,1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654元(依1

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計算),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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