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麗緻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博耀
- 送達代收人
- 李珮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芷嫻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2,719,129元(本訴部分2,850,000元+反訴部分9,
869,129元=12,719,1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654元(依1
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計算),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