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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李昆南
  • 法定代理人
    彭博耀

  • 原告
    麗緻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麗緻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博耀 送達代收人 李珮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芷嫻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719,129元(本訴部分2,850,000元+反訴部分9, 869,129元=12,719,1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654元(依1 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計算),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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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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