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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王宗羿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博登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啟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芳伶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柯力婷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5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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