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鄭瑋
- 法定代理人陳惠娟
- 被告集田光電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集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曆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不服原判決,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認對於全部判決不服,依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82萬元,是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28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741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萬1,741元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洪嘉慧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