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鄭瑋

上訴人
集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娟
原告
弘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盈達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5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