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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郭任昇

上訴人
原告
開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美珍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8,001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1,737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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