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2號
- 原告
- 欣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凱同
- 訴訟代理人
- 吳晉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彥姍律師
- 被告
- 金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昱丞
- 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 複代理人
- 范馨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欄增列「複代理人陳彥姍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吳孟益律師」欄之記載更正為「複代理人范馨月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