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昱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78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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