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李昆南
- 法定代理人趙昱丞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 被告金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昱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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