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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2號

加倍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李昆南

上訴人
即被告
金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昱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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