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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9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岷奭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被告
聯揚廣告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安紘
被告
鄭玉𡟛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貳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貳仟貳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聯揚廣告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邀同被告李安紘、鄭玉𡟛,向原告申請青年創業貸款如附表原借金額欄所示金額,總計300萬元,借款期間為110年12月1日至115年12月1日止,共6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利息計算方式分別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郵政儲金1年期機動利率加0.9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89%等機動計算,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未如期清償,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積欠原告合計168萬2227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約定書、保證書、契約重要內容及風險揭露宣告書、原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繳款紀錄查詢、郵政儲金利率表、存款利率表、催理紀錄、催告書等件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聯揚廣告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李安紘、鄭玉𡟛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揆依上揭說明及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原借金額(新臺幣) 1 44萬9538元 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80萬元 2 10萬9062元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萬元 3 101萬2976元 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80萬元 4 11萬651元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7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萬元 總計 168萬22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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