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光捷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林勇志、洪藺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葉紫綺 被 告 光捷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勇志 被 告 洪藺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減縮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利率,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