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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楊境碩

上訴人
即原告
中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中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家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化高峰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中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01,331元、259,598元,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730元、5,370 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參照),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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