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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11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李昆南

上 訴 人
棠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暐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域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4,925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併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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