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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鍾淑慧

上訴人
即被告
自由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玉梅即光鴻企業社
即被告
鄭景鴻
送達代收人
朱宏杰 住○○市○○區○○路00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茂雄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18,66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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