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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鍾淑慧

  • 當事人
    自由設計有限公司陳玉梅即光鴻企業社鄭景鴻楊茂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自由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玉梅即光鴻企業社 鄭景鴻 送達代收人 朱宏杰 住○○市○○區○○路0000號0樓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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