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自由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惠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玉梅即光鴻企業社
- 即被告
- 鄭景鴻
- 送達代收人
- 朱宏杰 住○○市○○區○○路0000號0樓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