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鄒杉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原 告 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杉玄 訴訟代理人 呂宜蓁律師 邱基峻律師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 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有送達事實待補正,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