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李昆南
  • 法定代理人
    鄒杉玄、石國

  • 原告
    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原 告 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杉玄 訴訟代理人 呂宜蓁律師 邱基峻律師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 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有送達事實待補正,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吳綵蓁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