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賴寶合
- 原告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伯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世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9,29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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