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伯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世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9,2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