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賴寶合

上訴人
即原告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伯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世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9,2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