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告即
- 反訴被告
- 黃國棟
- 反訴被告
- 陳文展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俊偉律師
- 被告
- 裕堂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翊展
- 訴訟代理人
- 陳哲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即
- 反訴原告
- 史佳穎
- 反訴原告
- 洪信田
-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 陳秉宏律師
-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 黃雅慧律師
- 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