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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王宗羿

原告
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樺
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祈恩律師
被告
勝耀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侯哲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林鼎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1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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