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訊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14,4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96,494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併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