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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趙彬

原告
美潔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雀
訴訟代理人
徐弘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凱洋律師
被告
張睿紳(原名張凱敦)
被告
王紫緹(原名王怡幸)
被告
黃海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嬿婷律師
被告
陳政男
被告
洪耀卿
被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法定代理人
黃家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裕如

黃信忠

吳猛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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