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盧明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捷利富股份有限公司、捷利通股份有限公司、捷久屋股份有限公司、捷利牛角股份有限公司、捷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5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7=11,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2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