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陳美芳

  • 原告
    盧明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明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捷利富股份有限公司、捷利通股份有限公司、捷久屋股份有限公司、捷利牛角股份有限公司、捷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1,55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7=11,55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2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龔惠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