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盧明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捷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易鴻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捷利富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捷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捷久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 陳易鴻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捷利牛角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捷町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
特別代理人 陳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裁定上訴人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於114年11月19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可稽,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