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秋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昌發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
1萬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
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