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6號
- 原告
- 謝詠丞(原名:謝佳吟)
- 原告
- 追加 原告 今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梅卿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歐嘉文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施竣凱律師
- 被告
- 施坤旺
- 訴訟代理人
- 朱中和律師
賴儀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