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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王宗羿

原告
謝詠丞(原名:謝佳吟)
原告
追加 原告 今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梅卿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竣凱律師
被告
施坤旺
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律師

賴儀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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