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8號
- 上訴人
- 楊董美珠
- 上訴人
- 楊蕙菁
- 上訴人
- 楊豐瑞
- 上訴人
- 楊謹爾
- 上訴人
- 楊馥銘
- 被上訴人
- 達于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唐耀輝
- 被告
- 唐政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