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
- 原告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光遠
- 訴訟代理人
- 曾嘉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亮妤律師
- 被告
- 薛楨純
- 被告
- 周慶順律師即莊瑞雪遺產管理人
- 被告
- 余景登律師即吳田河遺產管理人
- 被告
- 蔡永傑
- 被告
- 蔡玉英
- 被告
- 蔡惠雯
- 被告
- 蔡黃美銓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雪君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