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
- 原告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光遠
- 訴訟代理人
- 曾嘉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亮妤律師
- 被告
- 薛楨純
- 被告
- 周慶順律師即莊瑞雪遺產管理人
- 被告
- 余景登律師即吳田河遺產管理人
- 被告
- 蔡永傑
- 被告
- 蔡玉英
- 被告
- 蔡惠雯
- 被告
- 蔡黃美銓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