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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王雪君

原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亮妤律師
被告
薛楨純
被告
周慶順律師即莊瑞雪遺產管理人
被告
余景登律師即吳田河遺產管理人
被告
蔡永傑
被告
蔡玉英
被告
蔡惠雯
被告
蔡黃美銓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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