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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葉晨暘

聲請人
謝淑美
代理人
林文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摘要如下: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
    股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1月3日公
    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系爭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12年10月24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
    3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復於112年11月
    3日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屬實
    ,是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3年4月3日屆滿,迄今仍無人提出
    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
    內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股票 1 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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