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鄭峻明
- 當事人新東勵專案管理顧問企業有限公司、吳思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新東勵專案管理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芳 代 理 人 吳思頻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公司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夏惠屏 新東勵專案管理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0 10,500元 112年2月25日 KA0000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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