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新東勵專案管理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秉芳
- 代理人
- 吳思頻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公司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夏惠屏 新東勵專案管理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0 10,500元 112年2月25日 K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