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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宗羿

聲請人
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均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複代理人
蘇怡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42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2 年12月13日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42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嗣聲請人於112 年12月11日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路,經本院於112 年12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至113 年4 月13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 年度除字第120 號     發票人 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 本票號碼 謝杏香 1,000,000元 110 年4 月13日 未記載 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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