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廖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廖昭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經本院 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2年10月16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 人之聲請,於112年10月2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 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股票 1 150 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股票 1 450 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股票 1 960 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4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股票 1 530 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