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3號
- 聲請人
- 廖昭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經本院
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
2年10月26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2年10月16日以112年度司
催字第35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
人之聲請,於112年10月2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
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事件卷
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26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
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股票 1 150 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股票 1 450 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股票 1 960 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4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股票 1 530 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