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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鄭珮玟

  • 當事人
    薛博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薛博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84-ND-26665-9 股票 1 1000 002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84-ND-26666-0 股票 1 1000 003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84-ND-26667-2 股票 1 1000 004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87-NX-1319-7 股票 1 300 005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88-NX-1828-2 股票 1 66 006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89-NX-2202-7 股票 1 201 007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X-2591-0 股票 1 214 008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91-NX-2975-1 股票 1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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