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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林婕妤

  • 當事人
    吳明旺吳佩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吳明旺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0號0 代 理 人 吳佩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經聲請人 聲請本院於112年12月8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3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就系爭股票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53258-4 股票 1 1000 002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115586-4 股票 1 1000 003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14808-3 股票 1 46 004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17841-2 股票 1 252 005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25158-9 股票 1 364 006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27661-4 股票 1 24 007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38159-7 股票 1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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