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廖凱文即偉榤企業行、廖三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廖凱文即偉榤企業行 代 理 人 廖三忠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東和 偉榤企業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0000000000000 44,777元 113年1月1日 P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