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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綉君

聲請人
富泰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喬二企業有限公司 黃杏津 富泰益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320705082205 223,400元 113年3月5日  KM622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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