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富泰益實業有限公司、林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富泰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喬二企業有限公司 黃杏津 富泰益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320705082205 223,400元 113年3月5日 KM622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