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陳明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陳明泉(即呂玟玲之繼承人) 陳慕容(即呂玟玲之繼承人) 陳佑潔(即呂玟玲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石國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呂玟玲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4月19日以113年 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 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5月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 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3年10月6日屆滿,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之113年9月25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⒈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1921-0 股票 1 470 ⒉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8787-4 股票 1 94 ⒊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16771-1 股票 1 112 ⒋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24085-0 股票 1 185 ⒌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35566-0 股票 1 60 合計 5張 921股